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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合同补充条款
导读:在装修房屋的时候,我们可能会容易忽略某些细节,这些细节没有写进房屋装修合同中,但是又非常重要,怎么办呢?这时需要做的是签订一个房屋装修合同的补充条款,具体的房屋装修合同补充条款的内容如下:
房屋装修合同补充条款
为了使甲乙双方公正、公平、自愿的实现家居装饰工程交易,降低业主的消费风险,充分体现家居装饰监理在家居装饰行业的作用,让优秀企业有更多的经营商机,给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装饰装修服务,倡导环保、质量双达标,特制定本补充条款,望交易双方遵守执行。
1、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和相应法规进行施工,并服从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主动向甲方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从事装修需要具备的资格证书,并向甲方指明其经营范围中具有“承揽室內装饰装修工程”一项,由甲方在该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上签字。乙方不具有其中任何一项相关资质或者在签订合同前未向甲方出示,甲方得知后向乙方提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3、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向甲方提供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名单
4、施工方自行采购的材料须自觉按合同约定进料,对该工地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把关,实行自查自检;业主提供的材料,施工方应检验后方可使用(施工方不能以业主提供材料质量问题推托施工质量问题,业主提供材料确有质量问题的,施工方须向业主说明利弊,经业主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5、施工方须在下列关键工序完成后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监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A、材料进场B、隐蔽工程C、水路、电路改造及打压试验D、防水工程及蔽水实验E、细木工衬底工程F、面板、实木收口G、底漆、面漆H、墙、顶面基础处理I、吊顶工程龙骨及面板J、各部位板块铺贴K、工程中期验收L、工程竣工验收;以上分项工程未经监理验收,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工料损失及质量问题的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6、施工方所供主材及数量清单:各种板材、龙骨、水电材料、油漆、水泥、胶类、涂料、墙衬、石膏线等必须与施工合同中材质约定相符并在进场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监理人员进行核实,同时提供相关厂商发货凭证(建材超市或材料生产厂家办事处)、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及环保证明材料等。
7、特殊工种如电工、水暖工须持相关上岗证书并经监理人员查验后方可上岗施工。
8、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详细注明变更数量及价格并经业主和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9、施工方所购材料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业主所购材料施工方认为可能造成环保超标的应及时提出并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工程结束环保检测超标,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保修期内如发现有严重变形或修复后影响整体美观的乙方应承担更换责任。
11、此工程不得转包或外包,若发现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2、该工程开工时乙方应出具工程进度表,水电竣工后乙方须出具水电路走向图交给甲方。
13、所有工程施工完毕验收时除制作工艺工程量水路验收外,电路工程验收应打开所有电源开关考验电路承受力12小时。
14、水电路改造所订价格应包含所有辅材,电路包括强弱电,电路应含接插件、控制柜等墙内材料,强弱电护导管品牌为,强电电线品牌为,电话线品牌为,闭路电视线品牌为,网络线品牌为;水路应含墙内各连接件,水管品牌为。
15、工程施工所使用的电不超过度,水不超过吨,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
16、业主委托监理人员负责竣工验收不超过2次,超过2次的每多验收一次业主扣罚施工方合同价的1%作为监理补偿,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天处罚合同价的1%。
17、施工工艺标准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工程验收标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环保标准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同时执行《家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高级标准执行DBJ/T01-27-2003(高级标准执行建设部110号令),未达到标准的施工方承担不达标项目的赔偿。
18、中期付款的标准为:木器制作结束;厨房、卫生间墙地砖铺贴结束;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水电改造结束。
19、付款方式:材料按照质量及数量进场验收合格支付30%;中期验收合格支付3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30%;保洁、清场后支付5%;其余5%作为保修金;清场发现问题不能修复的,业主可拒绝支付10%工程款。
20、施工企业必须提供《环保预评价》计算表,对材料进行环保分析。业主提供的装修设备到达现场,施工单位经品质、数量验收即负责保管责任,由此造成的安装质量问题或损坏或数量丢失的,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21、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问题由装饰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违反的,施工方给予业主合同价1%的精神赔偿。
22、工程量验收按实际量决算,工程中非业主意愿增加项目或属设计计算失误或有意漏项的不增加工程款,工程报价和竣工结算的水电报价误差不得超过10%;超出部分由一方承担(增加项目除外);业主需增加项目的价格参照合同单项报价执行,所有增加项目须由监理审核。
23、施工期间业主或监理人员发现施工队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装饰企业更换施工人员。
24、水路改造后进行打压试验,实验方法和试验结果要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打压或未安国家标准打压,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施工方承担。
25、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施工现场成品保护,因施工不当,造成业主财物损坏,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26、每项工程项目未经装修监理验收签字,业主不支付工程款项。
27、由于施工方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28、保修期间业主通知施工方需要维修的,施工方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未到场的施工单位赔偿业主合同价的5%,施工单位同样承担保修期的保修。
29、在未接到业主通知或未经业主同意施工人员在竣工后进入业主住宅的视为骚扰,无论何种原因,施工企业应承担业主合同价10%以上的精神赔偿责任。
30、工程进行中,业主有权对原设计进行改动。在未接到业主书面申请时施工单位无权变动任何设计方案及材料品质。设计方案应包括效果图、平面图、天花图、节点图、制作尺寸详图。凡无以上图纸的现场制作业主有权拒付工程款,其设计知识产权归业主所有。
31、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并以业主委托的监理公司的验收结果为最终验收结果,施工方必须进行家居装饰工程结束后的两项环保检测(甲醛、苯)。环保达标的业主承担费用,反之施工单位负责双倍赔偿。
32、业主与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条款有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
33、本《补充条款》的内容有效期至保修期结束。
甲方(业主): 乙方(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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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房屋装修合同补充条款,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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