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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对有关责任的认定
1、对于有效合同,承包方的主要责任包括:工程质量责任、工程交付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等。承包方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1) 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4)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2、对于有效合同,发包方的主要责任包括:经费保证责任、施工监督责任、误工赔偿责任、验收结算责任、工程未经验收使用的责任等。发包方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1) 经费保证责任。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人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的,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施工监督责任。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及监理(监理受项目法人即发包方委托,监理项目的范围: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
(3)误工赔偿责任。发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返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相应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4)验收结算责任。发包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逾期组织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工程未经验收使用的责任。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承包人除对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外,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权利主张人自身的过错等几种情况。
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合理划分缔约过错责任。原则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各方均应当认定有过错:
(1)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致合同无效的,发包方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承担次要责任;
(2)无资质证书、借用资质证书造成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发包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于承包人转包的,由转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接受转包人承担次要责任;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包的,发包人应与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违法肢解分包工程的,按照非法转包的原则处理。
5、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根据建筑市场的现状,本着节约资源,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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