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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口头约定反悔 装修公司好无辜
导读:房子装修一般都会与装修公司约定一个期限,如果工程延期,一般双方都会协商解决,下面小编介绍的案例中,业主与装修公司口头约定工程延期后,却反悔,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案情简述:
口头承诺工程延期
业主王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后,因某些原因,装修工程需要延期一个月完成,但装修公司承诺赠送保洁和绿植,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装修工程结束后,王先生支付了全部装修款,但五个月后,业主王先生却向法院提起诉讼,告装修公司违约,并称双方达成的口头承诺无自己的书面认可,要求装修公司承担3万元的违约金。
事后状告装修公司索赔
2010年5月16日,王先生和沈阳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由该公司负责装修自己在于洪区一处住房。双方约定,5月26日开始施工,到7月31日完工,工期67天,装修费用10万余元。施工过程中,双方又达成协议,同意工期顺延至8月11日。
2010年8月31日,装修工程竣工,并经过了王先生验收。9月10日,王先生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时过数月后,王先生将装修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装修公司给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万余元。王先生说,自己并没有同意工程顺延到8月31日。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说承诺书上没有自己签字认可,是装修公司单方做出的。然而,从双方实际履行上看,装修公司于承诺时间2010年8月31日完成工程,并将承诺赠送的保洁及绿植送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对已完的工程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并接受了装修公司赠送的保洁及绿植,故法院认定王先生对装修公司的单方承诺予以认可,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承诺对王先生具有约束力。双方实际上对工程工期重新达成了一致意见,装修公司按此时间如约完成了工程,故不存在违约。
王先生要求装修公司给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知识关联: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案件中,业主王先生与装修公司达成的口头约定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装修公司提出的延期约定和补偿方式,王先生已经认可,双方已经已经达成一致,不存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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