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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
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
第八条 电力集团公司(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总经理(局长)职责:
1. 总经理是本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本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施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 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
4. 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电力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 审定电力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电力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施工)工作。
6.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 确保电力公司和所属企业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对安全工作做到重奖重罚。
8. 深入施工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 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九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副局长)职责:
1. 协助总经理分管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并对基建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在本电力公司基建系统中组织贯彻落实。
3. 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4.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参加电力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7. 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8. 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 “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0. 主持或参加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条 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局长)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处室认真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一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 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 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 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 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 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
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
3.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领导责任。负责组建由各施工承包单位领导参加的安全施工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4.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选用施工承包单位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6.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7.负责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8.负责按照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将概算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合理分配到各电建施工单位,但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请主管上级(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9.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
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10.负责组织有各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11.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
12.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奖励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进单位。
13.负责做好自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确保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达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责任。
14.参加施工单位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了解现场各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印发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5.负责向主管电力公司上报“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三条 电建公司(指电建施工企业,下同)经理、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施工副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必须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本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4.经理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直接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5.审定公司年度安全施工目标计划。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部署公司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6.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7.确保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办法,做到对安全工作重奖重罚。
8.组织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9.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四条 电建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组织编制并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
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5.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组织编制各工
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批的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6.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8.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
全技术问题。
9.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十五条 电建公司副经理及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
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六条 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任)职责:
1.经理(主任)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3.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职业危害中存在的问题。
4.审定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
6.确保本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7.确保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的规定,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8.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大检查。
9.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分公司(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主任)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对跨工地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组织并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分公司(工程处)副经理(副主任)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九条 分公司(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对重大施工项目和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的施工,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督促施工管理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
6.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工地主任(副主任)职责:
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跨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6.按时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7.指导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8.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9.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在本 工地施工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
10.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11.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12.组织并主持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地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5.从技术方面指导和支持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
6.组织编制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8.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9.参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10.参加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施。
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 (组)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5.认真进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6.经常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9.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10.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
11.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2.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班(组)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本班(组)施工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工人安全施工责任:
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指电建公司、分公司、工程处,下同):
1.在组织、管理施工及进行施工调度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管理及验评工作。
4.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6.参加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7.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对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扩建、改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第二十六条 计划、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1.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
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施工机械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3.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试及取证工作。
3.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6.定期进行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工人劳动条件,负责解决劳动保护制度和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
2.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分公司、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3.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4.负责安排调换工种职工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5.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提取和建立。
6.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7.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8.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做好本单位和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3.负责剧毒、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4.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利用各种形式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专业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的训练;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网络;明确现场消防紧急联络体制。
5.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爆破工的培训、取证工作。
6.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
7.负责组织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组织制定防火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2.负责现场施工所需安全工器具的供应、保管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物资和安全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4.组织仓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危险品保管的专业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危险品发放、领用签字手续;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专项费用的开支。负责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
2.负责建立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及时承付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 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三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体检和职工的定期体检以及高处作业人员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及时做好工伤人员的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对工伤致残人员提出鉴定性意见。
4.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5.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物的供应。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部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入库。
2.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试验和鉴定。
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强化安监工作: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不得少于3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2.电力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专职的安监机构。
3.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不得少于5人。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应按公司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监机构的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为工程技术人员。
5.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
6.各级安监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充分兼顾土建、热机、电气、起重、送电、变电等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8.专职安监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
9.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基建、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工地专职安全员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的待遇。
10.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安监部门的同意。
11.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像、摄像、传真、通信、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及工具。
第三十六条 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基建)及其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施工安全工作。
2.制订电力公司基建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按部关于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
5.监督、检查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的安技措施补助费的及时提取、合理分配与正确使用。
7.协助电力公司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总结、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
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审查。
10.参加施工企业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电力公司基建施工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见附录D),实行微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建公司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3.制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4.监督、检查分公司(工程处)安全施工管理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6.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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