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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义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9:05
建筑施工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五花八门,复杂多变,加上工程流动分散、工期不固定,因而有的项目、施工队容易产生临时观念,马虎凑合,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也许就在这个时候发生。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危险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四)参加应急抢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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