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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企业的资质核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6:23

  导读:建筑工程企业要建设一栋建筑物,最重要的不是资金有多充足,而是,要首先取得建筑的资质,那么建筑工程企业的资质核准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建筑工程公司资质

  一、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核准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9、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造价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10、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和《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与材料消耗情况》表);

  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2、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3、对企业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分立、合并情况说明;

  2)企业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分立、合并前原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6)企业分立或合并,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同时申报。

  二、建筑工程企业的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三、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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