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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公司弄虚作假、虚报注册资本案
2009年4月,白银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建筑工程公司“采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市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经检分局调查处理。经初步调查发现,被举报人为集体企业,涉案情况复杂,经市局主管局长批准,指定由市局经检分局和白银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检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调取财务报表、搜集有关资料、询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调查验资机构及验资档案等方式对被举报人的登记情况、经营情况、资产情况、验资情况以及注册资金变更情况进行了广泛的内查外调。
经查,2001年6月22日,当事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注册资金为271万元,为了将该公司《建筑资质证》从三级升至二级(二级建筑企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随向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企业验资申请,并提交了日期为2001年6月22日、显示资产总额为2569.86万元、实收资本为2230万元的资产负债表和金额为1807.2万元的34份资产转让协议(其中有29份金额达1434万元的转让协议为2001年6月28日签订),该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其申请,仅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转让协议,而未按照验资程序规则进行认真复核和实质性审查就于2001年6月29日向当事人出具了“截止2001年6月22日止,该建筑公司实收资本2230万元、资产总额2569.86万元”验资报告。当事人依据该验资报告于2001年7月16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注册资金,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将注册资金由271万元变更为2230万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00年12月31日,当事人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2000年年末实际资产总额为905597.41元; 2001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实际资产总额为872107.42元、实收资本为622562.85元。当事人于2001年6月22日向白银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及2001年7月16日向工商部门提交的《验资报告》情况不真实。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获取非法所得2.18万元。
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构成变更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2009年6月17日,白银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材料重新变更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18万元,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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