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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施工过程中伤亡,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53:59

摘要:

公房使用人取得拆旧建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房屋,雇请木工在施工过程中触电身亡。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房主和原公房所有人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其基本依据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规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15日

民工建房遭电击 家属获赔10万元
本报讯 明知厂房上方有高压电线通过,农民工仍上房施工,导致不幸触电身亡。事后,死者的妻子与儿子一纸诉状将高压线的产权人供电公司、房主、垦殖场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10月1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请。

被告毛某系弋阳县花亭综合垦殖场职工,其居住的旧房屋为花亭垦殖场在上世纪70年代建造的公房。2007年10月8日,毛某因拆旧建新取得了建房用地申报批准书,同时取得了由花亭垦殖场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9年4月,毛某动工建造三层楼房一栋,将房屋的木工部分承包给受害人林某做。毛某所建房屋大门旁紧靠着被告弋阳供电公司所有的一条10KV高压线杆。

8月13日,被告弋阳供电公司向毛某送达了违章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确认毛某所建的建筑物属非法建筑,要其立即改正。但毛某并未停止建房。建房期间,被告花亭垦殖场所属的村建规划所从未到现场监督、管理。今年2月28日,林某等人到被告毛某家拆卸、搬运模板时,林某被紧靠房屋的高压线带电导线击中后从三楼摔下。事发后,林某即被送往县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直接原因为电击伤、肺挫伤。事后,原告找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受害人林某触电坠落后身亡,被告花亭垦殖场、毛某、弋阳供电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判令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万余元,由被告花亭垦殖场承担15%,计1.6万余元;被告弋阳供电公司承担35%,计3.8万余元;被告毛某承担45%,计4.9万余元。

■连线法官■

三被告应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杨萃江认为,本案涉及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规定。实践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导致的同一损害结果是基于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将直接决定各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数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没有共同过失,只是其行为的结合而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数人之间虽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数人行为直接结合致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数人之间虽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分别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三被告在主观上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那么其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呢?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而间接结合是属于多因一果中多个原因行为偶然性、累积性的结合,且这种偶然性结合是属于松散型的,紧密程度较低,各个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都是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些众多行为中某些行为或原因仅仅是为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另一个行为或原因创造了足够条件。结合本案来看,本案三被告的行为(不作为)在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联系,不构成共同过失,其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间接结合的情形,三被告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其原因力大小分别向林某的亲属承担按份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发生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故尚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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