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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的签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6-07-09 09:31:11

  1、工期签证有什么意义?

  工期签证是指承发包双方就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达成的工期顺延和赔偿损失的补充协议或意见。两者的区别在于工期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工期索赔仅仅是承包方的单方行为。从二者的定义即可看出工期签证是最有效的一种证据形式。

  在工期纠纷中,根据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发包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完成举证,其只要出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发包方、承包方、设计方和监理方四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完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证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而《竣工验收报告》则可证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的时间。就举证来讲,可以说发包方在工期纠纷中占据着天然的优势。

  但对于承包方来说,如果没有工期签证,要推翻发包方的主张,则要复杂得多。既使承包方能举出工程量增加、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款没有及时支付等证据,但是发包方仍然可以以承包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而举证,故应当视为已经放弃,并以由此引起的工期顺延的权利的观点来抗辩承包方。

  2、工期顺延签证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选择的不同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双方自己拟定的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在出现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书面的工期签证。实践中,施工单位应当重视以下工作。

  (1)将合同交底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合同交底并非施工单位简单地将合同内容传达给项目施工人员,有些施工单位在合同交底过程中仅仅重视将施工安全、质量掌控、进度计划以命令或派任务的方式告知项目经理部。但仅仅做法是远远不够的,整个项目经理部是工程施工的具体实施者,其成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必需要清楚地掌握施工协议中与自身职责范围相关的约定内容。具体到对工期顺延管理工作来讲,施工企业要让项目部成员熟悉并掌握施工合同中具体的可以予以顺延工期的各种情形,以使得项目部人员在出现顺延情形时,可以及时进行签证工作。可以讲,合同交底以及项目人员对合同内容的理解是否到位、精确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盈利水平的高低。

  (2)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和索赔工作。99版的示范文本对于提出期限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约定,但随着13版合同文本的施行,施工企业若不重视工期顺延签证和索赔的提出期限和程序问题,则会直接面临工期方面的法律和经济风险。13版的合同明确约定了未在约定时间提出索赔意向的,视为丧失索赔权利。按照北京和浙江高院的规定,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遵从合同的约定;即使没有这种规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中如此的规定也是有效的。从经济方面考量,施工企业未在约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工期顺延,那么本应顺延的工期内发生的施工成本也只有由施工企业自身承担,同时还可能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而施工协议中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约定普遍较高。

  (3)提高签证申请的质量,一份高质量的工期顺延签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工期顺延原因;

  B、具体的顺延天数;

  C、顺延工期内增加的费用,包括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租赁机械费等以及相关计算依据,并将具体计算依据(如相应的采购、租赁、劳务合同、结算清单、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相关工程联系单等)附后;

  D、顺延工期内施工企业合理的利润,这是13版的合同文本中新增加的内容,合理的利润是可以向发包人予以主张,为避免日后的争纷,在工期顺延签证申请中尽量予以明确;

  E、利息,这里的利息是指发包人因顺延的工期而迟延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利息,在签证申请中也往往被承包人所忽视。

  在现实中,大多数施工企业在工期顺延申请中往往重视对顺延工期内的经济索赔而未能在签证申请中明确顺延天数,导致有工期顺延事实而无工期顺延天数的依据,以致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无法认定工期顺延天数而判决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4)注意签证申请的技巧处理。施工企业应书面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并交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章确认。在此,施工单位首先应注意谁是合同中约定的有权签章或签收人,以避免签章或签收的主体适格问题而导致签证无效。在实践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为免除自身责任往往不予签章甚至对签证申请不予签收;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施工企业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向有权签收人予以送达(同时尽可能对签证申请的内容和邮寄签证申请的行为进行公证),或者可以在近期的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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