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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1、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有书面记录的下列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1)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取得,坐标、水准点、地下管线资料等施工技术条件齐备,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等。
关于施工许可证应注意: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存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情形;中止施工满一年又恢复施工的,有无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建设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
(8)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2、怎么认定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3、相关法律
(1)我国《合同法》中有三个条文对工期顺延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A、第278条对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时工期顺延的规定如下:“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B、第283条对发包人未完成约定义务时工期的顺延规定如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C、第259条对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工期的顺延规定如下:“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2)各地高院对于工期顺延的认定问题也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A、北京市高院对工期顺延的认定规定如下:“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B、浙江省高院对工期顺延的认定规定如下:“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C、最高院对质量鉴定时工期的顺延规定如下:“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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