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厅
文 号:冀建法[2003]131号
发布日期:2003-3-25
执行日期:2003-5-1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
《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3月12日第九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规定。
一、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通过对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选用以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等进行监督,查处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定标和干涉依法进行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三、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外,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一)施工合同单项估算价超过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进行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技术、经济资料,其中进行施工招标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五日之前,招标人应当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工程招标条件已具备的证明材料、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和拟发布的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见附件二)。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核对有关材料,对违法自行招标、超越资格条件代理招标以及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者规避招标等行为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六、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或者其它合法媒体上发布。未开通“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县(市),可以将招标公告交由所在设区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录入,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以及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或方法;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六)招标人是否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应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和地点,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时间,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等事项(格式见附件三)。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公告未按上述规定载明相关内容或者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要求招标人改正后发布。
八、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确定的时间安排和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评审内容、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通过预审合格的条件进行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未载明允许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的,招标人应当允许资格预审合格的全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合格投标人有数量范围要求的,不得少于7家,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排名先后或者得分高低确定。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预审合格条件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业绩、装备和拟投入到本工程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招标人暂停招标,待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方可恢复进行。
九、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如工期和质量奖罚、工程变更的价款结算、工程分包、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包干系数、分包工程配合费、工程价款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等)、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细微偏差的调整方法、重大偏差情形、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采用明标或暗标形式等。招标文件推荐使用国家、省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或方法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十、招标是否设有标底,由招标人决定。设有标底的,招标人不具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评标中作为参考,并在开标前保密。
标底应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并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十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十二、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评标中不得采用。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通过评分、评议或评分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价格、技术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管理人员业绩等。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做出评审,并在此基础上评审确定最低的投标价。
十三、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名册中选用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般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选用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其资格必须符合法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并由招标人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四、评标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评标过程中所需的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熟悉有关情况。
(二)开始评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有关工程情况,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宣传带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意见。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全面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列出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判定废标或者否决不合格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四)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在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应当判定为废标。
(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标底合理幅度,并且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认定;
(六)招标人的标底明显低于或高于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标底的计价方法、价格组成等进行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论证,确定招标人标底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标准和要求严重不一致或者存在重大计算错误的,该标底不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七)完成详细评审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报价。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的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个评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评标工作结束后,标委员会应将“标价比较表”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八)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九)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开标记录、废标情况、评审比较过程情况、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等内容。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十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用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十六、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在招标人授权下,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七、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工程名称、招标方式、监督机构、招标范围、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和媒介;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时间安排、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潜在投标人的名单、评审机构的组成、资格预审结果;投标截止、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按时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单、评标委员会确定过程;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格式见附件四)。
招标人提交的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不完整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停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其他一切后续工作,并依法进行查处。
十八、招标人向工程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结果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和“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
十九、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订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推荐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或中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七日内将正式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内容是否一致以及担保是否符合规定等,对违法违规的内容和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合同备案完成后,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给招标人《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意见书》(见附件五)。
二十、招标结束后,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将备案材料与其他招标投标过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作为招标投标备案资料归档。招标人同时将有关资料整理成册归档备查。
二十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出具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证明材料。
附件:
1.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登记表
2.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3.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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