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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与案例
建设部于1992年12月30日颁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九届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于19四年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此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已进入规范化阶段。为了落实上述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就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公平、等价、有偿、诚信等原则有组织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一、招标的必备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3)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5)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6)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7)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4至7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除上述必备条件外,招标项目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概算已经批准;
(2)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金投资计划;
(3)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已经完成;
(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6)业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招标条件还有更具体的规定,例如,规定招标工程必须是已向当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了项目登记手续,标底已经编制完毕等等。
二、招标机构及其职责
(一)招标管理机构
1.建设部的职责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国家建设部。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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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并提供服务;
(4)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5)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2,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3)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4)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3.各级施工招投标办事机构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和经济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
(2)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审定标底;
(4)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
(5)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6)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7)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8)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4.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的重大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企业的投标工作;
(3)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4)与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洽商办理招标投标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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