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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设计、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近年来,我市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工作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约定合同条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行为,保证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计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实际情况,现对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文字叙述简明,数据准确;合同条件要责权利明确,约定合法,要求合理;合同形式要规范,要明确约定风险因素、范围和解决办法,要明确履约的责任和担保的方式。招标文件中不得加入违法、违规和歧视性条款。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对出现违法、违规和歧视性条款的招标文件,要书面通知责令其整改。
二、 根据川建价发[2004]72号文规定,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只适宜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且工程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招标文件不能要求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方式。
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的,应根据川建价发[2004]72号文规定,明确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如材料单价变动、政策性调整、发包人取消部分清单项目内容、清单工程量增减等风险费用和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四、根据川建价发[2004]72号文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招标文件中不能将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禁止招标文件约定由投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含格式)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不得列有暂定清单项目。
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等技术参数,需要指定品牌的,应提出不少于三个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
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工程中标后的开工日期,若工程中标后由于招标人原因延期开工的,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出补偿要求。
七、根据七部委30号令的规定,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保证金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的任何时间内均可提交,不能强制性要求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时,不能强行要求投标人单独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并不应将此作为投标文件不予开封的条件。
八、根据川价费[2003]49号文的规定,发售招标文件只能收取编制成本费150元/份,编制成本费超过150元/份的,应报物价局核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给投标人为工程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及投标软件只能收取押金,投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及软件时退还押金。招标文件中不能强行要求投标人购买统一的投标软件。
九、招标文件中不能强行要求将应由招标人支付的行政性收费、中介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若需由投标人代付,则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将这部分费用单列,计算评标价时,应从总报价中扣除该项费用。
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将招标失败的风险转嫁给投标人。因故导致开标失败造成的开标、评标的费用应由招标人承担。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导致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份数,一般应为一正两副,如果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过多份数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中标后因工程履约所需增加投标文件副本的,由中标人补足所需要的份数。
十二、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为最高限价。预算控制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公布的预算控制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
十三、预算控制价中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以及所取定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或厂家、质量要求应当在公布的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四、 招标人或中介机构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十五、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以及中标价的所有文件(含电子文档)。
十六、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和备案管理工作,对招标文件中不规范的条款应责令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整改,代理机构拒不整改的由招投标监督机构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部门,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档案,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上网公布。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控制价编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改正,并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单位及个人的信用档案;发现有意增减工程量清单、抬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十七、本通知自二○○五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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