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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
导读: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那么,如果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应如何办理?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的办理条件:
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一)有以下所列情形发生的: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需要提交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注销注册情形之一的证明:
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5、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6、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7、受到刑事处罚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流程
1、个人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登录,或者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下载注销注册申请表填写打印;
2、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有何规定?
(一)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二)注销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聘用单位,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7)格式填写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初审,报建设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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