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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知
一、考试报考条件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考条件
注:“相近专业”: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规定学历新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四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者。
二、报考应提交的材料:
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交如下材料
(1)首次参加考试人员需填写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并交本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由各市建设局审查);续考人员需填写续考报名表,档案管理号必须工整准确。
(2)所有参加考试人员应提供近期免冠同版两寸彩色照片一张,每人照片要分装,并在袋上注明本人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身份证号。
三、考试报名时间
自收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当年考务工作的通知后,由我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确定报名时间后发布文件(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此文件发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四、考试报名程序
各有关单位将参考人员报名材料及各类证书原件报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初审,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按下发的软盘格式录入形成数据库格式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准考证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在考试前统一到省注册中心领取。准考证如有不符,请及时与注册中心联系。
五、成绩公布
自收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合格分数的通知后,由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过人员名单的文件。此文件发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须知
凡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的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取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人员,超过五年申请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3、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期为二年,每一注册期内,必须完成继续教育80个学时,其中选修课和必修课各40个学时。
申报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材料:
(一)初始注册:
二级注册建筑师可自取得资格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二年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申请人取得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近二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6、注册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二级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期为二年,注册期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 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4、 注册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二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按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时延续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 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 在注册有效期满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5、 注册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扩权县建设局提出申请;
2、市、扩权县建设局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3、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通过各市、扩权县建设局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办理期限
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收到市、扩权县建设局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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