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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产证转让房屋有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3:44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基于此,在目前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一些转让人以转让房屋时未取得房产证书,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进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起诉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近几年来此类案件比比皆是。
上述情况下,抛开转让人违反诚信原则不提,但论法律规定,也是站不住脚的,转让人的理由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其没有看到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有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之分,上述规定就是一种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没有房产证的房产转让只是办理不了过户手续,而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只要转让合同具备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再者,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区分物权变动原因和结果的理论(即转让合同是一个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其独立于物权变动的结果)逐渐明朗,上述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无理反悔行为将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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