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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项目融资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2:01:39

  项目融资被广泛运用于:

  1) 自然资源工程(比如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等) ;2)基础设施工程(比如道路、桥梁、隧道、铁路和水坝等) ;3) 动力工程(发电厂和电力工程) ;4) 精炼厂和缆线工程;5) 信息技术工程(比如电讯、卫星等);以及6)其它投资大、收益长的项目。

  在项目融资中,主要的参与者将会包括:

  1) 发起人,亦即是取得该项目经营权的项目倡议者,通常他们会通过一个子公司来运营。该子公司一般而言是一个各成员公司的联合体,其各个成员公司可能对于该项目的各个不同的阶段表示兴趣。在各个成员公司之间通常会有一个合资协议或者股东协议(他们将籍此来避免无限责任的合伙制)

  2) 项目载体,又称为项目公司。即是实际上进行项目实施的主体,通常它是由发起人作为股东而专门为该项目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是发起人之间成立的合资公司,或是由主要发起人为主的公司;采取何种形式是取决于当地的法律制度。

  3)银行,也就是为项目提供贷款的机构。

  由于在该等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潜在的巨大风险,比如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事故致使整个项目被摧毁以及自然资源的不足或货币兑换风险等。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作为项目的主要资金提供者即银行通常会是继项目公司、当地政府、发起人等之后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在此简要地探讨一下银行该如何在接收项目之前分析潜在的风险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文件的构建保护自身的利益。 银行所应进行的基本风险预测:

  1)通常在此等项目中,银行对于当地政府(也就是执照,许可的颁发人)、发起人、项目公司等没有追索权或追索权被限制。因此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如果该项目是通过一个单一的项目公司来进行的,那么银行由于“公司面纱”的缘故对于发起人没有直接追索权(当然如果发起人出具过担保那将会是例外,即使这样追索权也是很有限的);如果该项目是由发起人直接进行的,那么通常追索权会经合同的约定被限制,银行只能寄希望于抵押物,然而由于当地不同法律制度的限制,往往这种抵押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应对无追索权融资的方法(限于在英国法的概念下)

  a.将利息以及本金的偿还限于项目收入以及项目资产。这种约定可以通过公司与发起人之间抵押合同或者银行更可以要求作为合同的一方。一般而言,当项目刚开始时,不会有太多的利润。因此经由用项目收入不间断还款来履行其责任。

  b.将贷方的权利限于抵押物,即只在抵押物上受限制。

  2) 项目执照的变更所带来的风险

  银行应确保执照、许可不能变更。首先通过贷款合同中加入相应条款来实 现;或者,银行自身成为与政府订立合同的一方

  3)项目失败的风险

  A. 由于违约或其它原因造成执照的提前吊销;

  B. 自然原因导致失败;

  C. 技术原因导致失败;

  D.不可抗力的外因;

  E.借款人的不履约

  4)政治风险,政策或法规的变更,那是由管辖权决定的。

  这是国家主权所赋予的权力。银行需对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稳定性作预测。

  5)其它引致现金流转和收支困难的问题。

  A. 超支;

  B. 汇率变动的风险,外币支出应对当地货币收入的问题。银行通常会通过一个或一系列套头交易合约的签订来避免该等风险。

  C. 延迟或暂时的搁置;

  D. 销售困难;

  6)发起人不作为;

  有时发起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再履行为项目提供资金的义务;

  7)评估项目文件中有关风险分配的内容,确定其中没有漏洞;

  8) 环保的风险;环保风险十分重要,直接或间接的。(例如在原油泄漏等情况下,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该等条件下土地或房屋的所有者是有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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