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房地产论文 >> 房产法论文 >> 建筑法论文 >> 正文

激励机制在工程项目监理中的应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2:00:58
摘 要 针对建筑工程项目中业主与监理在合同履约阶段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用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业主对监理的激励机制,设计出业主对监理在合同履约阶段的最优激励点,为完善建筑工程项目激励监理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
   关键字 工程项目 监理 信息不对称 道德风险 激励机制
  
1 前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经历了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于一体的计划经济模式,业主和承包商的二元模式,业主、监理、承包商的三元模式三个转变。监理的引进,使得我国建筑市场逐步形成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管理体制。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制度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保证工程按期完工、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产生了不少问题,阻碍和制约了监理应有功能的发挥。
从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来看,业主(委托人)和监理(代理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类:招投标阶段的逆向选择风险问题和合同履约阶段的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问题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和约束(监督)机制来解决。本文主要讨论业主对监理的激励机制。
2 项目业主对监理的激励机制
根据信息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代理人的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大体一致,相反,则会使代理人的目标严重偏离委托人的目标,激励机制设计的宗旨就是诱使具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的目标。在建筑市场中,业主对监理的激励机制就是要在给定的不对称信息结构下,通过最优的激励机制的安排,使得监理人的利益与业主的利益相一致。
下面用数学模型研究业主对监理的激励机制,设计出业主对监理在合同履约阶段的最优激励点,为完善建筑工程激励目监理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
2.1 模型的基本假设
在考虑业主对监理的激励时,认为承包商的工作是严格按照合同在监理的监督下认真进行的,承包商的劳动产出只与监理的努力程度有关。为了建模的方便,特作如下假设:
(1)设监理的努力程度为a,努力空间为[0,1],其中0表示监理没有付出任何努力;1表示监理最大程度地发挥了其所有的努力潜力,是一种理想状态,可以追求但不一定达到(即使达到也是不经济的)。
(2)设监理的努力成本(努力的负效用)函数为c(a),并且满足下面的条件:c(0)=c′(0)=0;c′(a)>0,c″(a)>0,当0 由此,构建努力成本函数为:c(a)= -c0[a+1n(1-a)],其中c0为一正常数,定义为努力成本系数。
(3)设监理努力的承包商劳动产出(努力的正效用)函数为π(a),并且满足下面的条件:π(0)=π′(1)=0;π′(a)>0,π″(a)<0,当0 由此,构建承包商劳动产出函数为:
π(a)=π0■
其中,π0为一正常数,定义为努力产出系数。由于这些假设条件非常苛刻,在具体求解时不能得出最优解的解析解,在不改变本质特征的条件下,为了分析和讨论问题的方便,在下面的讨论中将承包商劳动产出函数简化为线性函数:π(a)=π0(a)
(4)业主雇用监理的成本可分为固定成本和激励成本(随监理的努力程度和业主的激励程度而变化),设业主与监理之间按合同规定的业主付给监理的努力价格(可以理解为业主对监理的激励成本中的固定部分,即固定激励成本)为I0;设μ为业主对监理的激励系数,0<μ<1,则μ[π(a)-I0]为激励成本中的变动部分,即变动激励成本。固定激励成本和变动激励成本共同构成了激励成本。
通常,监理只要通过正常努力就可以使得承包商劳动产出π(a)达到I0,此时监理获得正常利润U0;若监理提高努力程度使得承包商劳动产出π(a)超过I0,则监理将获得额外收益μ[π(a)-I0],监理将得到超额利润;反之,监理将付出成本。所以理性的监理会根据自身利益(效用)最大化来选择其努力程度大于或等于正常努力水平,而不会选择小于其正常努力水平。
2.2 模型的建立
在上述假设的基础上,下面建立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委托——代理模型。

[1] [2] 下一页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