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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某公司拖欠20万拆迁款被强制执行老两口当场获支票
中国法院网讯李某飞、金某英是老两口,原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小方家胡同8号院的8间房屋内。2002年该地区进行危房改造,老两口与北京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某公司)签订了两份《就地安置合同》。但时至今日,老两口还没有拿到住某公司当初承诺支付的部分拆迁款。今日,经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老两口在住某公司当场拿到了支票。
原告李某飞、金某英诉称,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原居住于李某飞所有的位于本市东城区小方家胡同8号院的8间房屋内(建筑面积为108.40平方米)。2002年3月,被告对原告原居住地的房屋进行危房改造,并将有关拆迁安置工作委托给北京住某新恒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就地安置合同》,约定:二原告分别购买被告开发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屋,其中李某飞购买施工楼号为“9区906号楼2单元403室”房屋一套,房价款为260744元人民币;金某英购买施工楼号为“9区901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一套,房价款为188826元人民币,两套合计人民币449570元,分两次付款。此外,双方还口头约定上述房价款从原告被拆迁房屋的折价款中予以抵扣。为此,北京住某新恒征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7月20日委托北京普阳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被拆迁的私房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038895.50元。
2003年4月27日,被告委托的拆迁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8万元人民币的拆迁补偿款,并告知原告第二笔购房款由他们从原告被拆迁私房的补偿款中予以支付。但在2006年3月,被告却通知原告交付第二笔购房款,否则不交钥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为此,原告支付了第二笔购房款人民币16万余元。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关于安置购房款从拆迁款中抵扣的口头约定,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付160950元人民币的购房款及拆迁补偿款,两项合计403325.50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拆迁安置工作已由我公司全权委托给全资控股子公司“北京住某新恒征地拆迁有限公司”办理,后该项工作又被北京住某新恒征地拆迁有限公司委托给了“北京远大万贤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私房的拆迁款我公司已全额交给了远大万贤拆迁公司,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多少以及如何支付的我们并不清楚。另,原告在2003年4月收到38万元拆迁补偿款时即应知道数额不够,其权利在当时即已受到侵犯,故我们认为原告之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其退还所收的第二笔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及多扣除的回迁房屋面积款,有事实依据,且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李某飞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回迁房屋差额款共计人民币102125.34元及该款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告北京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金某英购房款人民币95717.87及该款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北京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迟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因此,东城法院决定对住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上午9时,执行法官来到住某公司,在门口遭到住某公司一名看门人员的阻拦,法院法警当场将这名人员制服。随后,住某公司一名法务人员接待了法院法官,法官现场对原告和住某公司进行了调解。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原告表示愿意放弃部分利息的请求,住某公司愿意当场支付欠款。不到一个小时,原告金女士就拿到了住某公司开具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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