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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冒领拆迁款接受安置 法院调解房主获补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0:27

7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周斌享有丰城矿务局丰城汽车修理厂院内某号住房租赁证房屋的置换及补偿权,被告周斌自愿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补偿原告熊圣生人民币45000元。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1日丰城市洛山矿务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铁指住宅区13栋1号房屋分配给原告熊圣生居住,并颁发了某号住房租赁证。1998年2月因原告下岗外出打工而将该房长期出租给被告周斌居住。直到2008年3月,原告才知道该房已拆迁,且丰城市洛山矿务局对该房进行了安置、补偿,被告周斌以原告熊圣生名义冒领了拆迁款69966元,并接受了安置。后双方就该房的置换、补偿等事由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在丰城洛山矿务局获得的拆迁安置费69966元,并判令该房的置换指标归其所有。

庭审中,原告方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又合法。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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