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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房屋拆迁归还”遥遥无期 父母告儿子儿媳还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6:31:48

  老陈的儿子小华、儿媳小林因为买房向父母借款14万元,可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却是上海市丹阳路老房子拆迁后。近来,小华、小林闹着离婚,而丹阳路房屋的拆迁却遥遥无期。担心讨不到债的老陈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儿媳还款。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一父母告儿子的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还款期限约定不明,老陈夫妇可以随时要求儿子儿媳还钱。

  为买新房儿子向父母借钱14万

  老陈夫妇及儿子小华原住在上海市丹阳路的老房子内。2006年10月27日,小华夫妇提出购买新房,向老陈借钱。当日老陈从妻子张女士的银行帐号提取了10万。同日,小华和妻子小林写下了一张借条,言明借父母人民币14万元,“等丹阳路拆迁后,全数归”。

  儿子离婚父母告上法院讨债务

  近年来,小华夫妇因为感情不和,闹着离婚;而丹阳路房屋目前并未进入动拆迁程序,何时开始动拆迁亦不明确。担心儿子离婚后讨债无门,老陈夫妻于2008年12月将小华、小林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归还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

  儿媳称条件未满足拒绝立即还款

  法庭上,小华对于父母的主张没有意见。但小林却辩称,虽然写下14万元的借条,但老陈夫妇并未按约在第二日将14万元钱款汇入两被告的账户。当时出具借条的时候,老陈夫妇明知丹阳路房屋拆迁时间并不确定。现在同意归还14万元借款,但是要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即丹阳路房屋拆迁后才归还,且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认定约定条件不明确判决即时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老陈夫妇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借款当日的银行取款记录予以佐证,且小华和小林也同意归还欠款,故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虽可不确定,但必须是确定会发生的事实。借条上写明还款时间为“等丹阳路拆迁后”,但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丹阳路房屋拆迁的必然性,且双方均确认丹阳路房屋何时拆迁并不明确。因此,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属于不明确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现老陈夫妇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无不当。小林主张等丹阳路拆迁后再归还原告借款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双方之间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诉讼前向两被告催讨过借款,故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小华、小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老陈夫妇借款人民币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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