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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不是新税种,对购房者影响不大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3:34


“个税”不是新税种,对购房者影响不大

  对于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政府早有明确规定。早在1999年国税总局、建设部、财政部就已下发了关于个人售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通知。此外,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732号)等文件中也已要求二手房交易需缴纳个税,并对个税数额提供了计算公式。但在北京二手房市场,个税缴纳全凭自觉,缴纳个税的业主寥寥无几。此番国家对于征收“个税”采取“先税后证”的强制性态度,是对之前业主自觉申报所造成税款流失的一种补救。而且,根据北京市地税局的通知规定:“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能提供完整资料的,按应缴个税额的20%计算。”而从目前二手房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说,大部分房屋业主已经无法提供完整的装修发票、购房发票、税票、购房合同等凭证,根据规定将会按照1%来核定该税费。如此算下来,即便是需要交纳个税也不是很多,即使业主部分或全部将此税费转稼到购房者身上,数额不多的税费对购房者买房影响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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