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政策链接:二手房税收新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8:46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从2010年1月1号起,对单位、个人转让住宅“二手房”恢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
新政规定:购买不满5年的个人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免征营业税;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个人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于转让住房和非住房的,分别按转让收入额的1%和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执行1%的契税税率。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上一篇文章: 公积金“同城化”遭遇大连二手房税收新政大限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