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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落空却要不回房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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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宣传是商品房,9个月后,摇身一变成了经济适用房。地处西郊的“汉城小区”所售住房的如此变化可折腾了不少买房人,湖北的牟先生就是受害人之一。

牟劲松先生来自湖北省仙桃市,一直在西安做药品生意。他告诉记者,2004年8月初在丰镐西路他接到一份“汉城小区”售房的宣传单。几天后,牟先生来到该小区售楼处接待中心,一位姓赵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楼是纯商品房楼盘,并拿出了该项目的城市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声称其他手续办下来就开盘。协商后,牟先生当天与开发商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汉城小区商品房认购协议”(面积105.7平方米),并按协议于当日和次日分两次交纳了50%的房款。因迟迟未接到开盘通知书,牟先生到售楼处询问了两三次,对方都称证照办下来就开盘。

但在2005年5月30日,牟先生来到售楼处,却发现售楼处的墙上证件已挂齐全,且售房许可证4月份就办下来了,但让牟先生震惊的是,该项目由原来的商品房变成了经济适用房,还张贴了购房限制条件(牟先生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小区售楼主管陈某告诉牟先生:“我们本来想把该项目转变成商品房,但没有成功。”深感被骗的牟先生立即提出抗议,陈某告诉他:“这种情况不止你一人,我们会统一解决。”后来,双方终于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及万分之二的利息。牟先生本想事情终于有了个了结,没想到对方迟迟不予兑现。9月13日,牟妻给姓周的经理打电话,对方说:“我们老板出差了,等回来后我们和你联系。”还留了两个电话,其中一个是空号,另一个打过去,对方只要一听到是牟妻的声音就挂断了。

26日上午,记者来到“汉城小区”售楼处,一位姓纪的女士接待了记者:“我们只负责销售,牟先生的情况我们也知道,但我们的负责人不在,我只能把你们的情况向上级反映。”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3•15维权中心主任汪广斌告诉记者,《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由此来看,“汉城小区”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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