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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区域划分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应撤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03

  房子区域划分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应撤销

  案例:

  2009年5月15日,郝某与张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张某坐落于河西某小区的房屋。合同签订后郝某交付首期购房款10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令郝某窝火的事情出现了:她发现该房屋因管辖区域调整,已划归津南区,而自己购买河西的房屋,是为了能让小孩在河西入学,可现在突然变成津南的房子,一切都泡了汤,不但影响小孩入学、而且落户、就业、房产价值都受影响。她提出这个买卖合同属重大误解,坚决不再继续履行。张某拒绝了,他的理由是管辖区域调整属不可抗力,郝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争执之下,郝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

  律师说法:

  易某律师表示:本案中郝某将事实上归属于津南区的房屋误认为属于河西区管辖,使得所购房屋与签订合同的目的不相符,即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这样一来对他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多方面的隐性损失。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以及在订立合同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针对二手房房买卖合同能够依法请求撤销的,易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房屋的单价或面积存在重大误解;2、对房屋的使用年限存在重大误解;3、对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存在重大误解;4、房屋销售代理商利用自己的经验,与房屋买卖的个人签订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合同,应作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另一方可请求撤销该合同。

  在此,律师提醒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尽量了解房屋包括地址在内各方面的信息和状况,以免发生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延伸阅读:

  七种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房产、地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于不同的当事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交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五、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

  六、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七、非法转让,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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