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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购房合同中两大致命条款
每年3·15,消协会忙起来。但每年似乎只忙一次。天天3·15,对普通市民只是梦想。如果商家诚信、执法机关执法得力,没有3·15,我们一样是上帝。
3·15,不是国人生产的,而是泊来货。
如今,当国外不再流行3·15时,这个节日却在国内日益兴盛。
房子也是商品,而作为消费者的购房者,在这个节日该做什么?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
从选房开始,到买房签合同,到收房入住,再到享受物业服务,每时每刻,处于弱势的购房者都在受到伤害。
这次,我们解剖了购房者最重要的契约——购房合同。当做这次选题时,我看了下我的合同,发现我被开发商涮了,在开发商增加的附加条款,条条条款都是偏向开发商的。
而很多购房者和我一样,在签合同时,只是不停地签名与按手印,根本没时间看合同条款。加上,开发商也不允许购房者修改合同。这一纸霸王合同,对购房者极其不利。
这一纸购房合同中,有两大条款是致命的:
第九条的交房标准问题,以前的老合同要求是以竣工验收备案证为准,而如今变成了绿化、消防等七八条内容。表面上看,合同更细化了,实质上更不利于购房者。七八条没有一条说以什么证为准,一旦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延期交房的问题上发生纠纷,法院审理案件时,则没有依据。以前,法院审理类似的案件只看竣工备案证。如今,法官不知道看啥,而开发商却可以拿出一大叠的文书。建议相关部门请法律专家明确交房标准。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开发商会让购房者选1退房,或选2不退房,或者开发商增加3“如遇政府部门原因,致产权登记不能备案,则出卖人责任免除”,其实,这3条都不利于购房者。事实上,开发商作为卖方,不能免除为购房者办理“大证”的义务。
建议修改为,“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从房屋交付后第九十一天起,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直至其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为止。逾期一年以上的,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换给买受人,并赔偿买受人经济损失(包括装修损失及因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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