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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应如何认定和继承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2:3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某是被没收发还的财产应如何认定和继承问题的批复
你院冀民法〔1988〕第3号关于莫某玲、莫某荣、莫某林、莫某森与赵某燕、赵某民、田某华继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我们研究认为:赵某是于1951年被错杀时,其家庭共有财产除留一小部分作为家属生活费用外,全部被没收。因此,赵某是平反后发还的被没收的财产以认定为赵某是及其妻、妾的共有财产为宜。处理时,应先由共有人析产,属于赵某是的遗产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属于其妻、妾的部分,由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另外,考虑到赵某芳(田某华之母)与其弟赵某是相互扶助等情况,可将赵某是的遗产分给赵某芳一部分,以示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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