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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房产被监护人转让,死亡时财产如何继承?
点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应当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为之,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其处分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本案中监护人将被监护人的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显然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其行为无效,房屋即使过户,仍应属于被监护人所有。被监护人死亡的,该财产应当由被监护人的继承人继承。
案例:
父亲生前房产登记在爷爷名下女儿诉请一半房产获得支持
父母离婚后,彩莲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张海因精神残疾,随爷爷张洋一起生活。但张洋利用张海不谙世事机会,将张海所有的303室转成自己所有。一晃多年过去,父亲和爷爷相继过世,物是人非。彩莲为继承张海的遗产提出要求,遭到叔伯姑姨反对。为此,诉至法院提出获303室一半产权的诉请。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303室归彩莲所有,但应支付长辈们38.5万元折价款的一审判决。
父亲房产被转移至爷爷名下
早年老家拆迁,彩莲父母各得1套50多平方的住房。后来,父母离婚,彩莲随母亲共同生活。因父亲张海患有精神残疾,爷爷奶奶就把他接去一起居住。几年后,奶奶病故。不久,爷爷张洋却利用张海患病的机会,将属于张海的房屋转让,并用此款购买了位于闵行区的303室,后又以监护人的名义,以张海“自愿无偿”为由,将303室登记至自己1人名下。去年12月初,张海病亡,张洋随后也撒手西归。为继承父亲的遗产,彩莲多次向叔伯姑姨们主张303室产权,但均未顺利通过。为此,将长辈们诉至法庭,要求继承303室50%的产权。而长辈们认为,303室的产权人是张洋,张洋也是他们的父亲。由于张洋不存在侵害张海利益的情形,且老人已经死亡,故303室应作为遗产共同进行处理。
另经查明,张洋于2009年12月15日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主要是:在动迁时,我已将我财产权益部分分给了张海妻女。303室产权房,决定给予其他子女共同享有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应均等
张洋将303室过户至自己1人名下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张海的财产权益,故转让关系应属无效,303室产权应归张海所有。彩莲主张303室产权归父亲所有并进行法定继承的主张予以采纳。当然,彩莲和张洋均系张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303室作为张海的遗产,彩莲和张洋继承份额一般应均等,但考虑到张洋通过房改售房的形式取得系争房屋产权时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故张洋可酌情多分。
张洋生前留有代书遗嘱一份,对系争房屋进行了处置,该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除涉及彩莲继承部分属无权处分外,其余部分应为有效,故张洋继承的303室的产权份额,应依遗嘱由其他子女依法转继承。现双方均主张取得303室所有权,但考虑到来源等事实,酌定房产在分割后归彩莲所有,但彩莲应向长辈们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参照双方确认的价值及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酌定彩莲应支付折价款38.5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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