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遗嘱不一样房子到底应该谁继承
第一份遗嘱
我死后房产中属于我的那部分,即房产的1/2由女儿陈某玉继承
第二份遗嘱
该房由孙子陈某刚一人独自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均不继承
2001年10月初,辽宁沈阳的王老太太因病去世。王老太太后事还没有料理完,她的5个儿女就因王老太太留下来的一处房子吵得不可开交。王老太太生前曾先后立过两次遗嘱,一次把房子的一半给了女儿陈某玉,另一次把房子全部留给了孙子陈某刚。5个儿女中有的说房子应该归陈某玉,有的说应该给陈某刚。双方各执己见,最后闹上了法庭。
一立遗嘱:房产的1/2由女儿继承
王老太太的丈夫陈某退休前,单位曾分给他一套约50平方米的两居室公有住房,承租人为陈某。陈某于1997年4月因病去世,几个月后陈某原单位决定把以前出租的公有住房以优惠的价格卖给职工及职工家属,王老太太拿出了全部积蓄买下了房子。陈某生前和王老太太感情非常好,王老太太为了纪念老伴儿,就在和单位签订出售住房协议书上的“产权人”一栏填上了陈某的名字。
王老太太的大女儿叫陈某玉(化名),没有固定工作,自己也没有房子,一直与王老太太同住。看着女儿人到中年事业无成,也没有个住处,王老太太想自己年岁大了,万一有个三长两短,总要给女儿留个安身之所,所以在2000年12月立了一份遗嘱并作了公证,王老太太在遗嘱上写明:“我与老伴儿陈某有私房一间,我死后房产中属于我的那部分即房产的1/2由女儿陈某玉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立遗嘱:房产归孙子独自继承
王老太太因为身体不好身边需要人照顾。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陈某玉对母亲王老太太的照顾却越来越不细心,后来甚至连饭都不按时做了。王老太太非常寒心,觉得这个女儿白养了。期间上中学的孙子陈某刚(化名)不时过来嘘寒问暖,给了老人很多慰藉。2001年7月底,王老太太决定重新立遗嘱,老人请了沈阳市皇姑区某法律服务所的两名律师来代书遗嘱并作为见证人,遗嘱内容为:“我有私房一处,该房由孙子陈某刚一人独自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均不继承。”王老太太经过核对内容无误后,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了手印。陈某玉知道母亲更改了遗嘱后十分生气,多次吵闹要母亲改回来,但老太太不为所动,同年10月,王老太太病逝。陈某玉坚决不肯把房子让给侄子陈某刚,于是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2002年12月3日,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作出了关于撤销(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即第一份公证遗嘱)的决定。
法院判决:孙子只得房产的7/12
之后,陈某刚把姑姑陈某玉告上了法庭。
2004年12月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陈某刚诉称,祖母生前立遗嘱,将其私房赠与自己,要求法院认定遗嘱有效,并继承遗嘱中所赠与的房屋。
经过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玉向法庭提供的公证遗嘱,沈阳市第二公证处已经作出撤销决定,已不具备公证效力。陈某刚向法庭提供的2001年7月的代书遗嘱,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这份遗嘱是在陈某玉提供的遗嘱之后所签,故遗嘱合法有效。陈某和王老太太共有5名合法继承人,这处房子属于两位老人生前的共同财产,法院近日判决陈某刚受赠王老太太所占有房产的7/12的份额。
法律解读:孙子因何只得房产的7/12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王老太太的房子是在老伴儿死后买的,为什么产权不归王老太太独有?法院既然已经认定陈某刚所持有的遗嘱有效,为什么才判给他7/12的份额呢?对此,有关律师作了详细解读。
王老太太在丈夫陈某死后以丈夫的名义与其原单位签订购买共有住房的协议书,该房的产权人已经变更为陈某,房屋产权性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两位老人共有5名合法继承人,故该房产权在陈某去世后,王老太太占有7/12的份额,王老太太虽然在遗嘱(遗赠)中确定房子由孙子陈某刚一人继承,但其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此,陈某刚只能接受祖母所有的7/12份额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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