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儿子出首付购房房产证却仅有儿媳名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7:42
老王替儿子小王出资一部分首付购买房屋,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系小王的妻子小卢。父子反目后,老王诉请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小王与其女友小卢正处于热恋中,两人商议着购买楼房用于结婚。因为经济拮据,父亲老王为小王出资6.8万元,小王和小卢共同出资2万元作为首付购买了密云果园西路的一处楼房,2008年12月,小王和小卢登记结婚,2009年5月20日,小王夫妇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将该楼房登记在小卢的名下。2009年7月2日,小王夫妇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向银行贷款19万元用于支付该楼房的剩余款项。其后,老王与小王因为赡养问题父子反目,老王主张其享有上述楼房的所有权,要求小王夫妇从楼房中搬出去。
小王则称,房屋系其与妻子婚前购买,老王支付部分首付款并不能证明该房屋属于老王个人财产。我与妻子小卢可以归还父亲老王为我们购房所支出的款项,但不同意确认房屋属于老王个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小王和小卢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向银行贷款19万购买楼房,并与2009年5月20日将楼房登记在小卢名下,老王为房屋支付部分首付款的行为不能成为其主张该房系其一人所有的法定要件。故老王请求判令该房产归其一人所有、小王夫妇搬出该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驳回老王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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