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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今后物业费不再“一口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5:27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昨天解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时说,随着《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出台,今后物业费不再是开发商预先订好的“一口价”,业主可以依据物业平均管理成本、服务等级对应等,去和物业公司“砍价”。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关于物业费和物业服务是否到位的纠纷成为近年来社区比较突出的矛盾之一。物业费和物业服务质价相符,才能构建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新出台的《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首先确定标准,然后对社区物业服务的需求进行量化。本市目前已经建立一到三级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市住建委邀请70多位专家对上百个小区进行了调研,将本市物业服务的等级标准细化到五级,近期就将开始征求意见。该等级将从最基础的物业服务量化起,逐级递升,便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物业费用。

  同时,目前本市物业行业管理协会已经开始每季度发布一次物业平均管理成本。这也可以作为业主衡量自己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和收费水平是否相符的标准之一。

  《办法》提出了前期物业的概念,即在业主大会筹备期到期以前,开发商要承担物业服务的责任和费用,业主大会成立以后可以由业主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服务内容。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前期物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业主将享有物业服务的选择权、协商定价权,可以根据选定的物业事项和服务成本、小区的具体要求对物业价格进行测算,物业费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商量,市场上将不再有“一口价”的现象。如果业主认为自己不具备专业素质,还可以求助于第三方价格评估监理机构,也可以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委托进行。

  《办法》规定,开发商和业主都可以申请启动业主大会。但开发商和业主都可以启动业主大会,是否会出现分别申请、二者分庭抗礼的问题?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双启动”制度中启动和筹备环节是分离的。业主和建设单位推荐的代表,都可以申请业主大会。但是递交申请之后进入筹备阶段,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指定代表或委派公益律师,担任筹备组组长,负责召集。如果出现了多拨申请的情况,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还是只能成立一个,街道办事处需要协调各方推荐业主代表组成一个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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