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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打官司15年讨房产无果
年过六旬的苏某明怎么也想不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他竟然打了15年官司。在历经10次判决、4次裁定后,他发现自己又站到了需要重新起诉的起跑线上。
苏某明原是河南省驻马店市工商局的干部。1978年,他因家庭住房困难,经原驻马店镇(1988年划市)老街乡夏后村民组同意,在废弃的河沟和乱坟岗上填沟迁坟,建起了4间平房。1987年,苏某明向当时负责批地和建房的职能部门———驻马店市城建局提出申请,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在原有的地基上建起了一幢4层小楼共计32间房某。为了尽快还清建房欠下的债务,苏某明将房某租赁给驻马店市经委劳动服务处。没想到随后麻烦就和他结下了不解之缘。
1990年12月20日,也就是房某出租一年多后,苏某明接到了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将苏某明所建的一栋4层楼房共计32间全部予以没收”。理由是苏某明占地建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苏某明认为,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局成立于他建房后的1988年,而他建房经过了当时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城建局的同意。
市土地管理局将房某没收后交给了“驻马店市清查干部建私房领导小组办公室”。1990年12月26日,“清房办”与驻马店市经委劳动服务处签订《买卖房产协议》,以26万元的价格将32间房某处理给该处。
苏某明不服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1991年1月8日,他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1993年3月25日,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此案。但也就从此时开始,一场判决与裁定加处罚决定的大战拉开了帷幕:
第一组判决裁定:
1993年7月3日,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局对苏某明的行政处罚决定;苏某明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10月14日,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土地管理局对苏某明违法建房的认定事实部分很清楚,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要求其在接到判决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993年11月11日,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局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苏某明下达了与第一份处罚决定书基本相同的第二份处罚决定书。苏某明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第二组判决裁定:
1994年2月28日,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局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苏某明的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苏某明不服,上诉至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9月13日,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苏某明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第三组判决裁定:
1996年8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指令驻马店地区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1998年5月12 日,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第二份处罚决定和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和法院的判决,由驻马店市土地管理局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接到判决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苏某明不服此判决,再次申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四组判决裁定:
1999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高院直接提审此案;2001年2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苏某明两次建房时土地管理局尚未成立,当时城建局的审查批准起到了批准建房用地的作用,判决维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5月12日的判决。
随后,驻马店市土地矿产管理局向苏某明下达了按照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5月12日的判决要求,于1998年6月15日作出的第三份处罚决定,仍依同一事实与理由没收32间房某。苏某明不服,又一次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驻马店市人民法院以“此案案情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为由,报请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中院遂指定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第五组判决裁定:
2001年10月16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苏某明建房“符合当时特定历史背景和形势,不违背当时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驻马店市驿城区(原驻马店市)土管局的第三份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驻马店市(现驿城区)土地矿产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并在接到判决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驿城区土地矿产管理局(后改为国土资源局)不服判决,上诉至驻马店市(原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16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案件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2002年11月1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第三份行政处罚决定;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3月18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苏某明似乎打赢了这场官司。
但是,就是在这份判决中,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一个在十几年官司中都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对苏某明“请求返还合法房产及赔偿损失,因未提供原驻马店市土地矿产管理局将其房产予以没收的证据,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让苏某明“另行主张”。也就是说,法院判定苏某明没有证明他的房产被没收,要想证明这一点,苏某明打了十多年的官司还要重新再打下去。
苏某明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第六组判决裁定:
2005年5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2005年11月22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苏某明被没收的32间房某于1990年12月26日被“清房办”处置,至今该房产仍被他人占用,其丧失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清房办”的处置行为是造成苏某明丧失房产所有权的直接原因,因“清房办”与市土管局、建设局是不同的机构,故原审判决以苏某明未提供出原驻马店市土地矿产管理局将其房产予以没收的证据为由,对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是正确的,判决维持原判。这样,苏某明要取得自己房产的所有权,还得另行起诉,从头再来。
15年来,苏某明为打这场官司耗尽了心血。他被打过,亲属被抓过。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不在乎这些。现在,他的心还在流血。他真的不明白,难道他还要再打15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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