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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百万定金却遭遇限购令
限购令是买方的一道门槛,购房者交了百万定金,却遭遇限购令,最终返还88万。
交了百万定金要买房,结果遇上“限购令”,该怎么办?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刚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
今年4月21日,省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过,在法官调解下,购房者还是拿回了88万元定金。
今年2月19日,已拥有4套房子的温州市民王先生,经中介搭桥,和翁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涉及交易的房子,位于温州市区大南路高乐大厦,王先生一口气买两套,随后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双方约定,4月5日前办理按揭及过户等相关手续。
另外,合同还约定,履行过程中,若由于自然灾害、政府、银行等重大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如数退还。
3月11日,温州市出台了楼市调控新政,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其在本市内购房。
王先生认为,自己再买房将无法过户,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然而,翁女士却认为,当时签订合同时,政策方面的风险,她已经说得很清楚,王先生也并未对此有所顾虑。之所以悔买,是出于风水方面的原因。
鹿城法院的工作人员解释,本案中,王先生将政策等不确定因素拟到了合同中。在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细则,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今年4月21日,省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当中规定是,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意见》还规定,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在限贷政策实施后,买受人既未按约履行也未提出解约,经出卖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或提出解约,买受人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了。王先生和翁女士解除购房合同,翁女士返还定金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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