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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房屋卖与他人 不知情父母拒搬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8:29
周先生通过合法途径买了一套住房,因房内居住的是卖房人父母,他们以不知道该房已经卖出为由拒绝搬离。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程先生、张女士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该房屋。
2001年5月,程先生和张女士夫妇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了一中一小的两套住房,由于补贴超面积,已经工作的儿子程辉(化名)支付了部分房款,在办理房屋产权时,一套中户型房屋的产权单独在儿子程辉名下。
现年30余岁的程辉由于没有正常工作又游手好闲,近年来父母一直与儿子程辉居住在一起,以照顾其生活。但不改赌博陋习的程辉不听父母的劝告,反而以高利贷借钱,因还不出高额债务,程辉于2006年5月将该房屋以40万元价格出售给周先生。同年8月,周先生通过房产交易部门,对该房屋取得登记权利人为其本人的房地产权证。程辉卖房后经与周先生商量租借一年, 2007年9月,周先生在收回房屋时发现有人在房内居住。
而程辉卖房没有告诉父母,程先生和张女士感到很突然,不相信也不同意搬离该房屋,周先生经多次要求腾空并迁出该房屋未果。故周先生以排除妨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程先生和张女士搬离该房屋。
程先生和张女士认为,该房屋是他们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的,并一直居住至今,周先生是以欺骗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的,故不同意迁出该房屋。
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周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以合法买卖的形式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被告以其辩称事由拒绝迁出该房屋,显已侵犯了原告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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