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二手房交易户口纠纷多 购房前勿忘约定户籍迁移
一位市民买了一套二手房,没等到卖房人将户口迁走就付完了所有款项。可卖房人四年过去了都没“挪窝”,买房人没法迁户口。另一位市民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可卖房人不配合,孩子眼看就要上小学,户口还没落下来。据了解,南京区级法院受理的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约三成是由落户难引起。律师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最好在合同中对原有户口的迁出期限、地点作出详细约定。
急人!买房四年却落不了户
姜小姐2005年9月花30万在玄武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签约时,经中介提醒,双方在合同里对户口做了约定——“卖房人需在2006年5月1日前将户口迁走,否则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此一来,姜小姐觉得更保险了,没等对方将户口迁出,她就付清了所有款项。
姜小姐说,如今她已成家,想把自己跟丈夫的户口迁进来,可是去派出所一查,发现卖房人的户口竟然还在,自己根本没法入户。
姜小姐这才着急起来,四处去找卖房人,可卖房人电话号码换了,怎么也联系不上。到派出所也查不出个所以然,因为此人的户口还在自己家。“我查了好长时间,只晓得他离婚了,却找不到他人。”姜小姐郁闷地说。
气人!买了学区房进不了名校
家住南京江宁区的张先生2007年9月,通过中介购买了白下区某重点小学附近一套二手学区房。根据这所学校的规定,户口迁入学区房满3年,才能就近上学。
张先生计算过,只有在2008年9月前将户籍关系迁进该房,才不会影响小孩上学。张先生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卖房人在2007年10月31日前将户口迁出”。
签约后,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卖房人王某却违反合同约定,迟迟不将户口迁走。2008年春节后,张先生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尽快迁出户口。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自愿立下保证书,保证在2008年8月底之前将户口迁出,否则,每拖延一天即罚款100元。然而直到2008年12月底,王某仍未将户口迁出。张先生再次将王某告上法院。南京白下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先生违约金1万元。然而张先生却高兴不起来,虽然王某赔了钱,但孩子上学已经被耽误了!
- 上一篇文章: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