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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不等于所有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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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大爷生前是一位商人,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小女儿,三个儿子在外地经商或者从政,张女士是张大爷的小女儿,一直在济南照顾老人。张大爷考虑到张女士长年照顾自己,工作也不如其他三个孩子,想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她。为此,张大爷写下遗嘱,“我百年之后将我的房屋留给我的小女儿张某某居住”,并将遗嘱交给张女士。她的哥哥们均认为居住不等于所有,并没有说这房子归张女士。他们协商不成,将张女士告上法庭。

  张女士拿着遗嘱找到律师,律师仔细查看这份遗嘱并问询相关情况后,向张女士解释说,“居住”和“所有”体现出的法律问题是不同的,居住指的是房屋的使用权,而所有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前者只能居住使用,不能转让、处分,而后者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房屋所有人。如果张女士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大爷将房产交由她一人继承,只能根据遗嘱的约定,房产由兄弟姐妹四人继承,张女士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律师还就赡养、继承、婚姻、房产及防诈骗等与老年人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发放了近百份《女性法律维权手册》和《老年人法律常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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