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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偷卖房东房产 房产证归属成难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3:29

  房客偷偷变卖房东房产,房产证归属成了难题。房东与买房人都索要房产证,这一起房产纠纷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46岁的女房客偷偷变卖房东3套房子,其中一套房子,买房人已缴纳相应契税、办理了过户手续,即将发房产证时,东窗事发。这套房到底应该归谁?买房人、房东相继状告焦作市房管局,要求给自己发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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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理清这起复杂而又特殊的官司,首先要从一起诈骗案件说起。今年3月19日,焦作市民王其树报案:“我出租的房子被租房者卖掉了。”民警调查发现,租房女子叫吉瑞敏,今年46岁,她收取市民晁学义15万元后,将一套房子卖给了晁学义,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新房产证即将颁发。

  吉瑞敏落网后向警方交代,她此前因犯诈骗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2006年1月出狱后,重操旧业。从去年开始,她先后将房东王其树的3套房子卖给了5个购房者,获利54.8万元。其中,在卖第三套房子时,由于购房者晁学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她就以孩子转学为借口从王其树处借出房产证,又找人冒充房东办了假身份证,与晁学义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不久,被王其树发现报了案。

  9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瑞敏犯诈骗罪,系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中案:买房人告房管局要房产证

  由于吉瑞敏未退赃,15万元的房款也未能退还,晁学义认为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今年5月,他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焦作市房管局为其颁发房产所有权证。

  庭审中,焦作市房管局辩称:晁学义在办理过户手续及房产证过程中,卖方并非真正的房屋产权人王其树,其中有伪造身份证及诈骗行为,并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根据有关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产不得转让,在法院对诈骗行为及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前,房管局不能为有争议房产过户。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院追加了王其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其树说:“晁学义要求房管局把我的房产给他颁发房产证,是公开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晁学义和吉瑞敏的房屋买卖不合法,即便履行了合法手续,也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是否颁证,房管局得表态

  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管局应当对权利申请人申请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进行审查,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准是否予以颁证;房管局收到原告相关办证材料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原告颁证,在第三人提出异议后也未按规定书面通知晁学义暂缓登记,属于行政不作为,遂判决:房管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晁学义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是否应当颁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15日内均未提起上诉,9月25日,判决生效。但焦作市房管局至今仍未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这让晁学义很着急。

  眼瞅着自己一分钱没得,房子却差点被过户到他人名下,房东王其树同样着急。10月20日,王其树将焦作市房管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管局给自己的房子补发房产证,但解放区法院未受理该行政诉讼。

  房管局:法院应该判房产证给谁

  昨天下午,焦作市房管局副局长宋太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非常复杂,房管局和买房人晁学义、房东王其树一样,都是受害者,都被骗了。

  宋太安说,买房人、房东多次来房管局反映问题,现在房管局也没法作决定,“法院应该作出房产证判给谁的判决,这样房管局可根据判决书作出具体的行政作为”。

  王其树的女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导致出现纠纷,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买房人、房东都有责任。买房人过于轻信骗子,没有尽到详细了解的责任;而房东也过于大意,轻易将房产证等证件借给骗子。”宋太安说,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审验了身份证、房产证上的姓名是否与本人相符,尽到了审查义务,但由于房管局不是公安机关,对证件的鉴别不很专业,所以没能识破骗子的假身份证,今后将提高鉴别技术手段,防止类似骗局得逞。

  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说,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15日内均未提起上诉,证明他们认可法院的判决,房管局就应该履行法院判决。

  宋太安说,这是房管局第一次遇到这样棘手的案件,他们已聘请了一名知名地产专家,近日将研讨此事,很快将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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