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债务偷卖房产 可撤销买卖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18:13
为了躲避债务,偷偷将房产卖与第三人,可以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柴某打赢了官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却发现江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就在柴某起诉江某后,江某已迅速将其仅有的一套房屋,以40万元的绝对低价转让给了王某。
江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到底应被视为正常交易,还是属于恶意逃债?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江某与柴某之间的债务纠纷,也不存在低价转让房屋的事实,当时交易实际价格是80万元,为了少缴房屋转让有关税费才故意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写了40万元的价格。而柴某向法院提出,房屋转让双方是姨妈与外甥女关系,明显是为逃避债务,非法转移房产,恶意串通虚构合同。
我们法院查明涉案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江某与王某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近年来,民间投融资日益活跃,各类经济纠纷不断,各种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形式多样且多具有隐秘性。
如何做到既保护好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维护好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界要重视,广大群众也应注意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多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会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相关知识:
关于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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