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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地产抵押的债权享有什么特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9:59
a厂因长期经营不善,欠债较多,一栋厂房被法院拍卖,债权人b公司与c银行先后向法院申报债权,b公司以先来后到为由,要求法院先将拍卖款项还给他们,而c银行则竭力反对,认为他们才是最有权首先得到债务清偿的。法院支持了c银行的请求,请问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这是面其实有个优先受偿权问题。原来a厂在向银行贷款时,曾将厂房作抵押,而a厂与b公司的债权债务是业务往来中发生的,也没有什么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债权逾期得不到清偿时,房屋抵押权人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而且它优先于普通债权,同时登记在先的房屋抵押权又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房屋抵押。
出现哪些情况,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房地产
1、债务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须办理登记后方才生效。未登记的合同无效。
1.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向积及四至: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的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设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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