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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管理办法的重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1:00
关于房地产抵押方面的规定,我国建设部有专门的法规予以规范,
即《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该法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的,《办法》自 1997
年6 月1 日起施行。房地产抵押行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房地产抵押行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后必须到房地产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办
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
好登记手续。如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房地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三、要注意以下房地产不能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用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四、如果抵押人的房地产是因享有受到国家优惠政策而购买的,
那么其抵押额只能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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