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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5:31

 


  房屋抵押登记

  房屋抵押登记的程序分别是:受理,审核,缮证。以下为抵押登记所需准备的材料。本文介绍了各种登记所需材料,特别是抵押登记所需材料,为正确办理抵押登记做好了基础。

  一、申请房屋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设立抵押,应提交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4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权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或一定期间将要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抵押的房产如有出租需提供承租人与抵押人同意抵押与出租的告知证明

  8、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夫妻身份证、婚姻证明。(共有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人需同时到场共同申请;委托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 其他必要材料:

  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

  ②集体企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同意抵押文件和已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的证明。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董事会组成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同意抵押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的,还需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⑤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和抵押人与抵押权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⑥未成年人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须经公证)。

  二、预购商品房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申办材料: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同上㈠);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4、预购商品房的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有权登记证明书、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6、其他必要材料(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同)。

  三、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申办材料: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同上㈠);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和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若因抵押当事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①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②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同上㈠);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和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同上㈠);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注:当人事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确定登记。

  六、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同上㈠);

  3、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其他必要材料(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同)。

  七、抵押权注销登记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房屋他项权证书;

  3、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个人:身份证。

  八、办事程序:

  申请→窗口收件初审 →领导小组审核→领导批准或授权审核审批科批准→记载于登记簿<→窗口发证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申请后须到实地查看)

  九、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2008]924<号;闽价房〔2008<〕180<号。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其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房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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