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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试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50:39

  为深入推进农村“三权改革”,拓宽农村融资渠道,真正将改革成果惠及农民,海宁市近日出台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切实规范和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通过“唤醒”农村的“沉睡资产”,推动解决新农村建设中遭遇资金瓶颈问题。

  该办法对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了明确,借款人必须为该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户籍人员,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所在村(社区)做出同意住房抵押和流转的承诺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该市范围内流转处置。权属不明、已公告列入征迁范围、农村公益及公共设施、查封等受限的农村住房不得给予抵押。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同时明确了海宁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方式和流程。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主要包括直接抵押贷款、抵押授信循环贷款、抵押按揭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等方式,借款人可根据个人资信状况和抵押物变现条件合理选择不同方式,贷款还可享受优惠利率。其流程按照“借款人申请、中介机构确定抵押物价值、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的顺序进行。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配套管理机制。通过实施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该市进一步激发土地的内生潜力,“唤醒”了农村的“沉睡资产”,保障了农民利益。目前,该市率先在丁桥镇、新社区安置点开展试点工作,已有多家农户顺利通过抵押农村住房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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