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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后所有人有何权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4:42

房屋抵押,经房管部门登记后生效。抵押人即房屋所有人仍享有对该房屋所有

 权的各项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使用、收益、处分权受到了一

 定的限制。具体而言,所有人在房屋抵押后,享受什么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一、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即居住权)。?

   法律规定,抵押权的成立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此,房屋抵押后,所

 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所有人占有,使用房屋,也同时负有妥善保管该房屋义务。因为所有人的占有、

 使用、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所有人不得侵

 害抵押物,不得实施使房屋价值减少的行为。若有此种行为,抵斩权人有权要求停

 止此种行为;由于此种行为使房屋价值减少,抵押权人还有权要求所有人恢复其价

 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二、房屋的余额价值出抵权?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后的房屋,如果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可以

 再次设定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依据法律的一般原则,无论后一序位的抵

 押价值大小,在实现抵押权时(房屋折从或者折卖,变卖该房屋),前一序位的抵押

 权要优先于后一序位的抵押权。

?

 三、房屋的出租权?

   房屋抵押后,所有人仍有使用收益权。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收益(居住),也可

 以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自己收取租金。在这种情形下,房屋承租人的租赁权不

 能对抗抵押权,如果租赁期限长于抵押权行使之时,则在实现抵押权时(房屋折价

 或者折卖,变卖该房屋),租赁关系自然消灭。?



 四、房屋的处分权?

   房屋抵押后,所有人仍可让与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将房屋卖给他人,但受到一

 定的限制。?

   所有人将房屋抵押,应当在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方为有效。

 因某种事由,所有人需要转让该房屋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该房屋已

 经抵押的情况,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另外,转让

 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所有人不提供

 的,不得转让该房屋。?

   所有人转让房屋所得之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

 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依据法律的一般原则,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和不可分性,在主合同之债务人完全

 清偿债务之前,无论房屋转让与何人,也不论转让价款多少,抵押权对新的所有人

 (即受让人)依然有效,抵押权人仍可依法对该房屋与受让人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房屋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与受让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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