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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冻结房筹资74.5万 北京夫妻被控涉嫌诈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05:45

海淀区的潘有明夫妇把被法院冻结的房子作为抵押,借款74.5万元。今天上午,潘有明夫妇因涉嫌诈骗罪,在丰台法院出庭受审。

潘有明今年42岁,他和妻子王正珍均为初中文化。据检方指控,2007年11月至12月间,潘有明与妻子王正珍在丰台区丰台科学城丰泽街的家中,在明知该处房产因债务已被法院冻结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该处房产作为抵押,先后骗取被害人霍先生的人民币54.5万元,骗取被害人郝先生的人民币20万元。今年6月9日,潘有明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正珍于6月19日向警方投案。

检方认为,潘有明、王正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到法庭上,潘有明就低着头,他妻子则不停用手抹着眼泪。潘有明在法庭上供述说,2005年他开公司做酒水生意,2006年开了酒楼,赔了400多万,公司已经开不下去了,酒楼也欠了钱,他想把房卖了还钱。潘有明说:“后来我被人告了,听说海淀法院把我的房子冻结了。当时公司已经乱套了,我也就没查是不是保全了,我媳妇不知道保全这事,我借钱借了4次,媳妇有一次不在场。”

但是,记者注意到,上海一公司股东罗某在房子被法院冻结后,向房产中介公司隐瞒产权被冻结的情况,将该房以138万元总价出售给郭某,并按约收取了郭某的预付款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经营活动。最终罗某被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而潘有明一案,检方是以诈骗罪起诉的,两案的不同之处,在于罗某家人在案发后偿还了预付款,并还了债主一些钱,潘有明则属于无偿还能力,而且借的钱还有一部分用来赌博了。

根据《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则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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