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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补充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4:26

  珠海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补充规定

  珠府[2000]36号

  2000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为简化我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手续,促进房改房上市流通,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珠海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规定》,现就我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主要程序。

  (一)上市交易申请人必须先到市(县)房改办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按表中规定填写后报市(县)房改办审批。

  (二)凭市(县)房改办审核同意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到市(县)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缴清税费后,由市(县)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发给《房地产权证》。

  二、房改房上市交易(包括赠与)的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费率计缴,并随国家税率、费率的调整而调整。现行税率、费率如下:

  (一)卖方应缴纳的税率、费率。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

  2.个人所得税1.3%;

  3.交易费O.1%。

  房改购房自住满5年后(以市、县房改办的审批时间为准)出售房改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买方应缴纳的税率、费率。

  1.契税1.5%;

  2.交易费0.1%;

  3.印花税5元;

  4.登记费80元(免收工本费)。

  (三)以上征缴的税费以房改房的评估价或成交价为征计依据,评估费按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改房租赁、抵押的,应征缴的税费按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标准价房改房上市出售,其二成增值额部分,房改房属市直管公房的,由市(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向房改房产权人征缴,纳入市政府住房基金;房改房原属单位自管公房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向房改房产权人征缴,纳入原产权单位住房基金。

  市(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或房改房原产权单位在收到上述二成的增值额部分后,应出具相应收据,市(县)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部门必须凭相应收据方能发给《房地产权证》。

  五、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房改房上市交易原有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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