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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售公房的交换程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20:56

  不可售公房差价交换使用时,各方承租人应填写《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申请书》,并向出租人征询,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互换使用各方承租人应签订由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双方应在《交换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交换价格高的公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公房互换使用的审核手续:

  1.《申请书》;

  2.《交换合同》;

  3.《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4.当事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如实申报公房互换使用的成本价格。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开具《审核表》。当事人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同意起7日内,持《审核表》、《租用公房凭证》或保留承租权的证明材料,分别向对方出租人办理公房租赁户名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出租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手续。变更租赁户名的,换发《租用公房凭证》,保留承租权的,开具保留承租权的证明。

  不可售公房如需换购商品房,承租人在办理转让使用手续后,应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并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

  承租人换购私房、平价房、安居房也按上述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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