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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告别经济适用房 共有产权房登场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2:34

  获悉,《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试行)》正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南京市住建委住房保障处处长蔡熹蔚表示,待收集完意见并待法制办讨论审批后,将形成最终执行方案。但可以肯定的是,共有产权保障房今年将取代经济适用房登上历史舞台。

  南京市拟定的这一办法界定了“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概念,即保障对象按出资金额比例与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按份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购对象拟确定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范围内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收入、财产、车辆、住房状况等均需符合相关规定。

  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房将秉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和便利节能的设计原则,套型拟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供应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套型按人口分配,其中1人户45平方米左右,2人户55平方米左右,3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左右。

  共有产权保障房房价实行动态管理,由物价部门按照不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标准核定,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社会最为关注的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约定比例,该办法称,保障对象可分次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产权份额,产权份额根据其经济状况和房价水平确定,具体来说,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低于50%,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得低于70%,其他非被征收拆迁人的保障对象不得低于 80%。

  购房时,保障对象应缴纳个人产权部分契税,并全额缴纳房屋完全产权建筑面积应付的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

  自首次购买产权5年内,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需求,分次继续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价格根据届时市场价评估确定。

  保障对象取得完全产权份额前,共有产权保障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保障对象取得完全产权份额后,共有产权保障房即可上市,所获收益全额由保障对象享有;保障对象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5年后,经共有产权人同意,共有产权保障房方可上市交易,交易价格按届时市场价执行,取得的房屋价款扣除原房款后,剩余房款按原产权份额比例分割。

  在此之前,淮安已于2007年率先展开共有产权住房探索,将经适房的建设用地由划拨变为出让、供应分配由政府包揽包办变为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目前该市已有千余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功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去年3月,淮安成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记者了解到,当地从去年9月开始,对此前的共有产权住房模式进行了三方面创新——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货币补贴,供应对象直接到市场购买定向目录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形成共有产权住房,个人出资不低于60%。

  由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支持,共同购买定向目录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个人出资不低于70%,企业、政府出资分别不高于20%、10%,形成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共有产权住房。也可以是个人与企业两方共有,个人出资不低于7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与企业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盘活政府积压资产。

  如此,困难家庭购买能力弱、房源选择面窄等问题均得以破解。

  此外,南京市决定转变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模式,将向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方式转变。该市拟加大在经营性用地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力度,对部分可建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用地出让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不低于5%的保障性住房和征收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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