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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2:4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民,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20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收入在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申请人分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两类。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一年以上)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购登记。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现住房证明、年收入证明等“四证”,到所在地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复审,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同时在居委会和新闻媒体公示1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确定入围名单。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数量,确定各区购房套数。各区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范围内,产生正式入围申请人和20%的候补入围申请人。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购房套数房源数时,各区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确定选房顺序。各区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和候补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

  核发购房证明。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将通过新闻媒体和保定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在10日内持身份证明,到区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此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轮候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持选房顺序号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对市民最为关心的经济适用房价格问题,该暂行规定也制定了价格形成机制。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制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成本费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并向社会公布。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将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就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建设用地的征地费用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用、建安工程费用、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四项之和为基数,利润不得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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