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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借名买房当心没了房子丢了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9:34:45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各地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推出了安居房、康居房,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并规定了申购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房子均具有房价低的特点,有些人具备这些条件,不打算买房,而有些人不具备这些条件,但却希望能够买到这种低价λ的房子。于是,就出现了有人借他人名义买房的情况。

  去年11月,胡某得知成都市政府推出了一批经济适用房,并且自家亲戚刘某有资格申购其中一套。

  在与刘某商量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借名买房合同,约定刘某帮助胡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在政府允许转让时将房产过户到胡某名下,胡某承担该套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并且一次性支付给刘某五万元作为酬金。随后,胡某将购房款以及五万元酬金都交给刘某,刘某接着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其中一套经济适用房。从5月份开始,全国房价开始大涨,并且波及到成都。刘某看到以自己名义购买的那套房屋市场价已经比当初胡某所交的房款翻了一倍多,刘某反悔,不愿按照借名合同的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胡某,并将胡某当初交给他的购房款以及酬金返还。胡某对此非常愤怒,表示撕破脸皮也要告刘某Υ约,但是却不能肯定自己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a律师观点:

  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针对这个问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认为:所ν的借名买房,是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与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实际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和额外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当然,也有是亲戚朋友关系则不另付酬金的情况。

  借名买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其理由主要应从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经济适用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û有得到改善,这样就Υ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的初衷,因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即使胡某起诉刘某要求其按照双方签订的借名合同履行义务或者请求Υ约赔偿,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û有法律约束力。

  b律师提醒:

  借名买房房子和房款都损失

  借名买房合同由于其合同本身的缺陷,如果当事人双方涉讼,法院通常都不会认定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实际购房者的权益根本得不到维护,特别是在实际购房者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实际付款人的情况下,连返还购房款也会成为问题。因此,林律师提醒有借名买房意图的购房者,应看清这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要做Υ反法律规定的事情,否则可能因为贪图一时的便宜而使自己蒙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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