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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经济适用房补贴方式的对策
完善经济适用房补贴方式的对策
4.1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
正是由于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的监管缺位,使得寻租行为得以广泛存在。因此,有必要在加强政府监督的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来规范经济适用房市场。“非政府组织”是不以利润追求为目的的组织,他们可以作为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代表与政府与地产开发商之间进行平等的沟通。非政府组织利用其经验来影响政府住房政策,对决策者施加压力,并代表城市低收入者的权益发言,同时监督机构要严格审查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坚决制止部分高收入阶层违法投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
4.2短期内大力完善“实物补贴”方式
配套制度的不健全使我国不可能马上实行“货币补贴”,目前“实物补贴”的方式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在短期内,我国仍需要尽可能的健全和完善现行的经济适用房补贴方式,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一是要清除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中的不合理收费,使其价格构成更为清晰合理;二是要设定合理的经济适用房退出机制,使的经济适用房市场流动起来;三是政府的各项制度一定要透明、公开,以维持市场的公平竞争。四是要明确界定中低收入阶层,适当缩小供应对象的范围,集中力量先解决收入水平更低、住房条件更差的家庭的居住问题,缓解当前经济适用房尖锐的供需矛盾。
4.3逐步加强“货币补贴”的配套制度建设
从中长期来看,实行“货币补贴”方式是我国经济适用房改革的基本趋势,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不仅是健全经济适用房制度的需要,同时也是发展房地产市场、完善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居民财产收入审核机制是重要的配套制度之一,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权威的部门或专门的制度来判定家庭的财产状况和收入水平,因此需要加快这一机制的建立。同时也需要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统计工作,取得真实的住房价格、建筑面积、市场租金等初步资料,并统计出切实有效的房地产指数、空置率等指标,从而指导经济适用房的补贴工作。此外,税收制度、产权制度、住房二级市场的状况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住房补贴的政策效果,需要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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